一世。 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开发障碍(温州营网站)
所谓的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处理和交换数据,包括文本, 声音和图像,从而通过电子手段制作的业务活动。它包括电子贸易, 数字内容在线交换, 电子基金转移, 电子股票交易, 电子出版单, 电子出版单, 远程合作设计和开发, 和网络广告为用户和在线销售服务。各种商业行为。
电子商务有直接和间接积分,直接电子商务是指在线订购的贸易形式, 支付, 并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无形商品和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 电影和电视材料, 和信息; 间接电子商务被电信为ORDERTHAT, 传统商品,然而, 必须通过传统的货运渠道实现物理形式交付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形式不同,主要包括以下特征:(温州网站促销)
(1)全球市场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的承运人作为其交易。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全球沟通。互联网上没有明显的地理和边界。由任何联网, 您可以访问世界任何角落的世界。商家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资源。您还可以将产品销售给互联网。互联网不仅成为长途交易不仅可能。你经常发生。然后,电子商务主体不仅仅是市场的一个地区,这是世界上一个大市场。全球市场不仅具有封闭的交易形式,并期待高度综合的业务和法律规则。
(2)经济资源的虚拟性。由于计算机处理, 存储和互联网传输是指示某些信息的电磁信号,所以互联网是一个载体,两种计算机处理的协商记录是电子商务, 使用资金本身使用的资金是数字化的。无论是电子货币, 电子提单,仍然是软件软件,他们身体水平的方面,两个“0”, “1”信息,没有价值,而且只有他代表的信息,代表价值。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的经济资源不是传统实现的形式。它是一个虚拟作为数字形式的符号。此虚拟信息资源对上一个家庭的商业信用额度更高。
(3)交易表的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其应用, 电子商务的大小或形式具有巨大的发展,与技术特征不断不相容的电子商务交易有效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从简单的EDI信息转移以构建数字交易平台,从初始电子邮件身份验证验证到数字化签名。电子商务交易的快速发展使立法越来越少。
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少有以下障碍:
(1)技术障碍。互联网技术, 新月,但作为一件新的东西,它的状态并不完美。个是稳定性障碍,由于外部原因,在互联网中传输的信号可能被销毁或丢失。该网站也可以停止由于故障而运行。这对商人来说是难以忍受的; 其次是安全障碍。存储在传输中的信息可以被黑客窃取。目前没有完美的技术措施来保护数据安全性。让商家对电子商务有所关注; 第三是网络速度的障碍。由于网络速度很慢,人们往往对在线搜索和购买商品不感兴趣,没有某些客户群,电子商务是不可能发展的,这种障碍在中国尤其突出。
(2)信贷障碍。电子商务是全球贸易,买家和卖家往往距离千里之外,对另一方进行详细了解是不可能的;电子商务的目标有一个虚拟位,缺乏可以控制的真实物体,然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了各方的商业信贷。商业信贷应在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解决,然而, 因为我国正在开展商业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电子商务,所以, 信贷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页]
(3)法律障碍。与目前的技术开发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更新相比,由于法律稳定性和立法者能力的限制,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似乎跟上了。一方面, 一些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领域是空白的。另一方面, 传统法律和电子商务行为不合作。缺点主要是使商家不可预见他行为的法律后果。所有福利缺乏安全性,同时,这些未计的法律可能直接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法律障碍当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技术障碍和信贷障碍的溶剂主要依靠技术和市场改善,但,法律手段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技术进步和对信贷补充。
第二, 建设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温州网络优化)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应通过某些安排弥补技术和信贷缺陷。同时, 还有必要面对技术进步和业务形式的发展,以克服其稳定的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在建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时应掌握一些立法原则。那是, 法律的基本起点是设定的,在开发过程中应遵循的方向和指导。这里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电子商务深度的法律干预。
这个问题要解决:与电子商务的特定区域或关系,它用于标准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通过竞争,企业和市场仍然可以解决, 自律规范与习惯。这并不意味着整体电子商务是需要合法规范(任何必须持有符合和适应的法律制度),然而, 法律是否应专门以强制规范的形式指定电子商务活动的详细信息或每个链接。如果您收集客户应该遵循的标准, 数据传输的安全要求, 等等。那是, 法律是在电子商务自行决定的深度。
有些学者反对法律的细节,以指定电子商务的详细信息。原因是:(l)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其中, B到B贸易仍处于萌阶段。所以, 这种新的贸易方式应享受轻松和自由的外部环境。如果这些新事物被提购到死亡,它将抑制电子商务的活力。保持其发展; (2)电子商务随着其相应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特定贸易形式,甚至这一领域的专家甚至很难期待未来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这方面,立法机关更加强大; (3)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商家赢得了客户,将愿意加强安全性并维护客户信息。因此, 符合更严格的行业实践。行业自律组织也对发展专业自律规范的热情。所以, 不需要法律的干预。
还有学者支持电子商务的具体规定的细节。原因是:(1)安全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的每个特定链路并防止展开网络,能够提高电子商务的可靠性,还避免了法律风险,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带来。因此, 它促进了它的发展; (2)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广阔,则争议被派遣, 没有申请法,没有怀疑增加正义的负担。
提交人认为,虽然立法者不能准确地预测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细节,然而, 至少应对其行为指定更低标准或有效性的基本条件。这是因为:(1)竞争和行业标准往往难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相反,由于一些商家或其联盟经济或技术垄断,本标准可能会向消费者或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手段发展。就像黑格尔指出:“每个人(公民社会的每个人)都是基于自己的。他似乎一切都是真的。 “关于互联网隐私政策的问题,从美国开始认为,通过市场竞争企业将自发地形成自律规范以保护消费者隐私。但事实证明,没有法律约束。自律规范往往是企业的工具。法律并不意味着在电子商务的具体链接上对其进行全面描述。反而, 随着国内外现有实践的合理分析,通过现有理论。合理地确定这些电子商务行为应遵循的更低要求,确保交易的安全,同时, 它不会妨碍技术和商业行为的进步。(3)在遇到特定案件时,过于广泛和肤浅条款的法律规定往往是亏损。无法准确确定特定行为的有效性,此类法律不仅为法律执法和法律带来不便,由于它无法申请, 法律的尊严受到伤害。我喜欢我国的合同法认识到数据和文本的有效性。但数字签名没有具体条件,结果难以在实践中申请。[页]
(2)法律和技术组合的程度。
这里应该解决的是电子商务行为应该如何立法,那是, 立法应反映技术的发展。在多少范围内留出技术开发空间。这里提到的技术是指与电子商务行为的有效性相关的技术,如数字签名技术,资金分配技术平台。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已经提出了建设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现实问题。
专业从事网页设计支持法律和技术的学者紧密结合。尽可能多的技术标准和准确的技术术语应包括在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中。法律应直接指定用于使用电子商务行为的技术的技术。这一观点的原因是:(l)电子商务的安全是次考虑,清除法律认可和无法识别的技术形式,它将使各方的法律后果准确地预测行为。避免法律风险。如果各方使用的技术的有效性离开法院判断。它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决定论,而且, 它增加了法院的负担。(2)我国的技术仍未开发,企业信贷,合法的技术可以防止一些方面使用简单的技术, 宽容律法逃避义务。同时,法律为某种技术指定加强了这些技术的人的身份。弥补商业行为的信誉。
那些相信技术上采用超自然态度的法律反应的人指出,法律不是技术标准,它不应该是个性化的技术,它应该是一般价值护理。那是, 法律只能要求电子商务的功能目的要求。不应该在技术中指定。原因是:1,电子商务交易表格数千次变化,它使用技术不断进步,立法派人无法判断现在更好的技术是什么,我无法谈论未来的预测。所以,法律可能会妨碍技术进步和贸易贸易的发展; 2,由于政府的指定,制作一种实现一些无与伦比的优势,这将导致行政垄断。影响市场竞争机制,从而妨碍了技术创新。
作者认为在中国, 市场经济并不是很完美, 并发生了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显然不建议将某种技术指定为电子商务行为的有效性。但,电子商务开发必须具有安全保障:包括技术稳定性和准确性, 其他学分和法律安全交易的法律安全, 保证合法性,这需要详细规定,为电子商务行为使用的技术的功能和最小效果进行详细规定。那是, 只能使用具有某些技术性能的技术有效, 实现一定效果是有效的。一方面, 避免指定特定技术的缺点。同时, 它保持了更高程度的电子商务行为。
第三, 建立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方法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不是传统的法律思维。反而, 它应该继承传统法律的理性内核。特别是基本价值判断,并保持与传统法律的密切关系。这是因为:虽然电子商设计网页务在未来的经济生活中占了很多,但但传统的商业表格将继续与电子商务发展。并彼此密切接触。适用于电子商务和传统法律适用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利于两种经济形式; 更何况,电子商务首先, 业务形式,它的发展有一个品牌的传统业务,在开发和法律需求的概念中也有一个共同点。
基于上述考虑,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中,的, 应考虑原始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行为。对于原来的法律, 不可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应从以下方式开始转换。(企业网站建设)
(1)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传统法律没有规定,那是, 电子商务行为的新人际关系,尽快制定法律规范。电子商务减少了交易链接,另一方面, 商业活动中有一系列新各方。例如:认证中心(CA), 技术平台提供商(ITP), 访问服务提供商(ISP), 等等。他们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但他们无法在电子商务中找到法律地位。由于中国的电子商务仍然没有发展,这些新事物之间的矛盾尚未完全启动。这项立法必须有一定的进展。但这种例外是必要的, 因为只有合法手段用于标准化它。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防止其负面影响。在做出这种新的法律规范时。一方面, 有必要从发达和外国大象的立法经验中学到。另一方面, 有必要从中国电子商务的独特性开始。有效地反映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这项法律保护我们的经济利益,并努力将其推广为可以接受的法律原则。[页]
(2)修改或解释既定的法律规范。
由于中国传统立法的固有宽度,对于许多新兴电子商务行为, 它应该通过修改或解释习惯法来指定。其中的优势是:虽然法律反映了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不太远, 影响商人的贸易习惯和经济安排,这也是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以下方向有两个方向:(l)改进或解释扩展。通过修改原始法律的管辖权, 扩大了解释或减少法律申请的条件。最初应用于传统交易的法律可以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例如,覆盖传统签名, “电子签名, 这减少了企业注册中“固定网站建设费用价格业务场所”的要求。(2)修改或解释收缩。一些电子商务行为属于地面上的标准传统法律范围。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独特性,它不适合传统的法律规范。这需要通过修改或解释方法,以外的法律规范之外的这些行为。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浏览网络时,计算机终端会自动将文件复制到硬盘的临时复制行为,应从版权法的副本中排除。
(3)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法律制度。
该支持系统必须有针对性地克服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E.G,用于技术障碍。电子商务基金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技术平台和支持技术的开发和改进需要很多资金,风险很大, 回归很慢。这需要充分利用外资在我国开发电子商务。但,我国的电信行业尚未开放,许多外国资本通过规避法律进入我们的。一方面, 它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 它还增加了使用外资的成本。所以,应该认为外国商业是允许在增值服务中充分输入; 在基本业务中控制,然而, 不应被BOT和其他合作排除。还,我国的外国立法不是很科学,“中外合资法”, “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国补贴企业法”重复了三分之二,不同治疗的规定缺乏判例的基础,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困难增加。另一个例子,为了信用障碍。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仍然不开心,企业一般缺乏信贷,这要求法律从外部方面弥补这种缺乏。一方面, 它正在增加信贷。那是, 授权非营利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提供了信贷担保和监督。安慰从事电子商务的贸易方; 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系统,推广公司要注意自己的信用和形象,这是发展电子商务的长期计划。(温州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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